固原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公開征求《固原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暫行辦法》和《固原市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意見建議的公告

信息來源:固原市自然資源局

發布時間: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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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土地征收、房屋補償等工作程序,依法明確市、區土地管理職責,依法明確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責任主體,依法實施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固原市組織開展了《固原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暫行辦法》和《固原市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工作,為進一步提高《辦法》的科學性和可實施性,現將《辦法》主要內容進行公示,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歡迎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提出您的寶貴意見和建議。

一、公示時間

2023228日至331日。

二、公示方式

1.固原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nxgy.gov.cn/;

2.微信公眾號:固原發布;

3.現場公示:固原市自然資源局五樓公示欄(固原市原州區學院路民生大廈)。

三、公示意見反饋方式

1.電子郵件:837402357@qq.com;

2.郵寄地址:固原市原州區學院路民生大廈市自然資源局土地征收儲備中心;

3.聯系電話:0954-2688542。

附件:1.《固原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2《固原市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3.??關于《固原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暫行辦法》和《固原市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送審稿)的起草說明



固原市自然資源局

2023228?

附件1

原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征收集體土地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市轄區范圍內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擬征收土地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成片土地開發建設需要征收土地的,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涉及成片開發用地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涉及征收耕地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涉及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規定。

第四條征收土地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開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的政策制定、實施和指導,原州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征收補償工作,原州區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擬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征收實施單位承擔具體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審計、城市管理、信訪等部門依據相關職責,保障集體土地征收工作順利進行。

市、區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的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范圍和程序

第六條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集體土地的,應當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規確定擬征收范圍。

第七條征收集體土地的,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確定征收。原州區人民政府、市直各相關單位(部門)和其他項目實施單位,均有權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集體土地的申請,申請應包括:擬征收范圍和擬建項目符合公共利益的書面說明、項目批準文件、土地預審(含規劃)意見。

原州區人民政府負責依據申請組織開展前期工作,包括土地征收預公告、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及聽證、補償登記、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補償資金估算等內容。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原州區人民政府,市財政局、審計局等單位審核申請資料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

市財政局負責擬定安置補償資金落實方案,涉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償劃撥和市本級實施的需無償劃撥國有建設用地的由市財政承擔,由市財政預撥原州區人民政府,由原州區人民政府負責核實相關征收資料并據實兌付至被征收人,市財政根據審計部門對征收補償的審計結果與原州區人民政府據實結算。原州區人民政府實施的需無償劃撥國有建設用地的由原州區人民政府承擔,費用落實情況應在征收土地申報資料中進行說明,并附具憑證。原州區人民政府對征收補償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在征收集體土地時需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勘測定界報告編制、使用林地現狀調查、砍伐作業書編制及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復等費用分別按項目所在地由市、區兩家財政納入年度預算落實資金。

(二)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市人民政府確定征收范圍以后,原州區人民政府應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張貼征收土地預公告,并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征收土地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原州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前,市自然資源局應組織市司法局、政府法律顧問等相關單位(部門)進行審查。

(三)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原州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的現狀調查工作,并對真實性負責。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土地現狀調查應以已有不動產登記成果為主,充分應用遙感影像、航空影像、無人機攝影等技術。

(四)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原州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確定風險點,制定風險應對策略、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為低風險或屬于中風險但可通過防范措施及處置預案化解為低風險的,方可實施征地。

(五)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原州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六)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原州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以張貼的方式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包括:征收土地范圍(另附范圍圖并張貼);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其他事項。

(七)依申請組織聽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建議的,可以通過補償安置公告中的異議反饋渠道向市人民政府或原州區人民政府提出,市人民政府和原州區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研究,及時回應。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原州區人民政府組織聽證,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征求意見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對外發布。聽證情況應當在土地征收申報文件中如實說明。

(八)辦理補償登記。原州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根據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定其補償登記的內容,并將結果交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確認。

(九)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原州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組織有關部門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并對協議簽訂情況真實性負責。

擬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不得超過應當簽訂協議總數的10%,未簽訂協議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擬征收土地總面積的10%。

(十)征收土地報批。市、區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職責劃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四十六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十一)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應當自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原州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以張貼的方式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日期、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具體工作安排,以及公告期限。

(十二)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項規定的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張貼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等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送達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依法組織實施。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應當包括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政府與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基本情況,征收土地的批準機關和批準文號,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補償安置的標準、方式、金額、支付期限等,補償決定的依據以及理由,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等內容。

(十三)實施土地征收。嚴格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一卡通”的方式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按照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先保后征”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參保手續。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照國家、自治區和固原市有關規定,及時將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收支明細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布并接受監督,公布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十四)交付土地。征地補償有關費用足額撥付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騰退房屋交付土地。

(十五)辦理不動產注銷或變更登記。土地征收批準后,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中心根據原州區人民政府的要求或權利人(被征收人)的申請,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對全部征收的辦理注銷登記,對部分征收的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被征收人應當配合開展擬征收土地的調查、認定等工作,及時提供相關材料。被征收人拒不配合登記或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征收實施單位根據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定其補償登記的內容,依據本辦法第七條第七項相關規定認定并告知。

第九條征收工作完成以后,原州區人民政府組織征收實施單位督促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間內拆除、清理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形成“凈地”移交固原市土地征收儲備中心統一管理。

市自然資源局依據原州區人民政府的申請,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市紀委監委、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司法局、審計局、政府法律顧問開展聯合審計,市財政局依據審計結果安排資金。

第三章 補償和安置

第十條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包括對擬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其中:土地的補償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自治區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寧政規發〔20208號)執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按照《固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固政規發〔20225號)執行。

上述補償標準調整或重新公布的,以最新標準確定。

第十一條征收決定規定簽訂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按照以下程序依法處置: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規定的簽訂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原州區人民政府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逐戶送達。

(二)被征收人自收到征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按照征收補償決定書規定的補償內容辦理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和移交手續。

(三)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送達的征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原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并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原州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原州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市人民政府、原州區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市人民政府、原州區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核實、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日施行,有效期202?? 日(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施行,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四條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和彭陽縣集體土地征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2

固原市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與補償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轄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第三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策制定、實施和指導,原州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征收與補償工作,原州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擬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征收實施單位承擔具體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公安、司法、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審計、城市管理、信訪等部門依據相關職責,保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市、區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征收決定和程序

第五條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應當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第八條的規定,依規確定擬征收范圍和規模。

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造,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六條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與補償的,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確定征收。原州區人民政府、市直各相關單位(部門)和其他項目實施單位,均有權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申請,申請應包括:擬征收范圍和擬建項目符合公共利益的書面說明。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依據申請擬定征收補償方案,補償資金估算等。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原州區人民政府,市財政局、審計局等單位審核申請資料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

市財政局負責擬定安置補償資金落實方案,涉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有償劃撥和市本級實施的需無償劃撥國有建設用地的由市財政承擔,由市財政預撥原州區人民政府,由原州區人民政府負責核實相關征收資料并據實兌付至被征收人,市財政根據審計部門對征收補償的審計結果與原州區人民政府據實結算。原州區人民政府實施的需無償劃撥國有建設用地的由原州區人民政府承擔,費用落實情況應在征收土地申報資料中進行說明,并附具憑證。原州區人民政府對征收補償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在征收集體土地時需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勘測定界報告編制、使用林地現狀調查、砍伐作業書編制及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復等費用分別按項目所在地由市、區兩家財政納入年度預算落實資金。

(二)開展現狀調查。征收范圍和規模確定以后,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對征收范圍內房屋進行調查、測量、登記和評估;同時,組織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三)公布征收補償方案。依據調查結果,房屋征收部門組織有關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補償安置方案應包括征收范圍、調查結果、補償方式和標準、獎勵辦法、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10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張貼征收土地預公告,并在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被征收范圍內超過半數被征收人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提出聽證申請的,應依法組織聽證,形成聽證筆錄和聽證紀要。根據聽證情況,決定是否修改完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需修改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應及時將修改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予以公布。

(四)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公布征收補償方案期間,同步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形成評估報告,對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研判,提出化解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涉及被征收人數量達200戶以上(含本數)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五)作出征收決定并公告。上述工作完成以后,原州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5日內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以張貼的方式予以公告,并在政府網站上公示。公告應載明補償安置方案、辦理補償登記的部門、時限、禁止等事項。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

原州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組織市司法局、政府法律顧問等相關單位(部門)進行審查。

(六)落實補償安置。被征收人在補償安置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指定部門辦理補償登記;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支付方式、社會保障、安置等內容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貨幣補償的應以“一卡通”的形式足額支付補償費用。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七條征收補償方案公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對認定為合法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被征收人應當配合開展擬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調查、認定和評估等工作,及時提供相關材料。被征收人拒不配合或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征收實施單位要組織對調查、認定和評估結果進行公證,并將結果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九條征收工作完成以后,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拆除清理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形成“凈地”移交固原市土地征收儲備中心統一管理。

被征收土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拆除清理費用應納入市財政局擬定的安置補償資金落實方案。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原州區人民政府的申請,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市紀委監委、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司法局、審計局、政府法律顧問開展聯合審計,市財政局依據審計結果安排資金。

第三章 補償和安置

第十條對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對被征收房屋價值(含裝修、附屬物價值)的補償;

(二)對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費用的補償;

(三)對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的補償。

第十一條已進行產權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為準;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對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經有關部門認定的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前,擁有合法產權但未經自然資源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對房屋價值根據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的用途按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

第十三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多數被征收人共同選定一家評估機構的,視為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成功。協商不成的,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提出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書面提交鑒定申請,并提交房地產價格評估鑒定委托書及鑒定所需材料。

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如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則鑒定費用由出具原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六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后制定調換方案,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審核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的調換方案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

第十七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征收工作中,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被征收入補助和獎勵。補助和獎勵的方式、標準、辦法應納入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八條對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則上以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一年內實際月平均稅后利潤為準,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納稅情況等證明或無法核算稅后利潤的,按上年度原州區轄區同行業平均稅后利潤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的同類型房屋市場租金參考價計算。

停產停業期限的確定,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六個月計算;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停產停業期限自被征收人實際搬遷之日起至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生產加工企業生產設施、設備和庫存產品搬遷或報廢的費用通過評估方式確定。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獎勵辦法和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等事項。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交回房屋征收部門。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中心應當根據房屋征收部門提交的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及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等相關材料,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

第二十一條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或者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二條征收決定規定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的,按照以下程序依法處置: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原州區人民政府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逐戶送達。

(二)被征收人自收到征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按照征收補償決定書規定的補償內容辦理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和移交手續。

(三)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送達的征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原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并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原州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原州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市人民政府、原州區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市人民政府、原州區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核實、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日施行,有效期202?? 日(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施行,最長不超過5年)。

第二十五條西吉縣、隆德縣、涇源縣和彭陽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3

關于《固原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暫行辦法》和《固原市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送審稿)的起草說明

按照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要求,我單位起草了《固原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暫行辦法》、《固原市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送審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基本情況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2021年2月27日,固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宣布失效和修訂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廢止了《固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固原市區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固政發〔2015〕67號)和《固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固原市區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指導價的通知》(固政發〔2015〕68號)。

為進一步規范市轄區土地征收、房屋補償等工作程序,依法明確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責任主體,依法實施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局牽頭起草了《固原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暫行辦法》和《固原市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二)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1、《固原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暫行辦法》說明征收集體土地的意義、依據以及適用范圍,遵循的原則,并明確原州區政府及職能部門和市直各部門的職責,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確定征收范圍和程序,補償和安置等。

2、《固原市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說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意義、依據以及適用范圍,遵循的原則,并明確市政府、原州區政府及各職能部門的職責,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確定征收決定和程序,補償和安置等。

二、起草過程和制定依據

一)起草過程

2022年底,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我局牽頭起草了《固原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暫行辦法》和《固原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辦法》)。2023年1月3日,致函各縣(區)、市直各部門(單位),征求意見建議。2月20日,提請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張杰副市長主持召開專題會議,審議《兩個辦法》。按照要求,書面征求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的意見建議。2月28日,在固原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固原發布”公眾號進行公示,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二)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起草過程中的不同意見和協調情況

我局組織征求了《固原市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同步提請市司法局審查。根據征求到的建議意見,我局組織對《暫行辦法》進行較大修改,將該《暫行辦法》拆分為《固原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暫行辦法》和《固原市市轄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兩個規范性文件。主要依據是:市司法局提出,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法律法規依據、審批和實施主體、征收程序、補償方式和標準等方面不同,而且多地基本上都針對兩項工作分別制定相關文件。

各單位對文件起草依據、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適用范圍、法律依據、文件的規范表述等提出了意見,我局按照規范進行了修改。

四、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固原市市轄區集體土地征收暫行辦法》

該《辦法》共四章十四條。

第一章?總則共五條,說明了征收集體土地的意義、依據以及適用范圍,遵循的原則,并明確了原州區政府及職能部門和市直各部門的職責;

第二章?征收范圍和程序共四條,依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確定擬征收范圍,按照程序組織實施征收土地:確定征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開展土地現狀調查、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依申請組織聽證、辦理補償登記、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收土地報批、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實施土地征收、交付土地、辦理不動產注銷或變更登記,原州區政府、市自然資源局、財政局、審計局各司其職,組織實施,并說明被征收人的義務、提交凈地和財務審計。

第三章?補償和安置共三條,明確了補償標準和依據,未達成補償協議的處置程序,違反本辦法的處理。

第四章?附則明確本辦法發布日期、時效及其他事項。

(二)關于《固原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該《辦法》共四章二十五條。

第一章?總則共四條,說明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意義、依據以及適用范圍,遵循的原則,并明確了市政府、原州區政府及各職能部門的職責;

第二章?征收決定和程序共五條,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確定擬征收范圍、規模,按照程序組織實施:確定征收、開展現狀調查、公布征收補償方案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出征收決定并公告、落實補償安置,原州區政府、市自然資源局、財政局、審計局各司其職,組織實施,并說明被征收人的義務、提交凈地和財務審計。

第三章?補償和安置共十四條,明確了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獎勵辦法和辦理不動產注銷登記等,未達成補償協議的處置程序,違反本辦法的處理。

第四章?附則明確本辦法發布日期、時效,各縣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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