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640400008/2024-00031 | 發文時間 | 2024-04-23 |
發布機構 | 固原市民政局 | 文 號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標 題: | 自治區民政廳 發展改革委 自然資源廳 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建居?。ㄐ。﹨^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各市、縣(區)民政局、發展改革委(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建居?。ㄐ。﹨^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3月7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建居?。ㄐ。﹨^
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新建居?。ㄐ。﹨^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促進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發展,根據《 寧夏回族自治區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商品房住宅小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條?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4〕44號)文件精神,本辦法中的新建居?。ㄐ。﹨^是指2014年5月26日之后明確擬出讓土地規劃條件的小區。既有居?。ㄐ。﹨^是指2014年5月26日之前已明確擬出讓土地規劃條件的小區。
本辦法中的養老服務設施是指為社區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助餐助行、上門服務、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凡新建居?。ㄐ。﹨^,必須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完整居住社區建設標準(試行)》(建科規〔2020〕7號)等標準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并與城鎮居?。ㄐ。﹨^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占地面積較小的居?。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統籌多個小區規劃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第五條?各級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部門及相關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城鎮居?。ㄐ。﹨^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施規劃
第六條?新建居?。ㄐ。﹨^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當地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各市、縣(區)政府要組織民政、自然資源、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結合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現狀和需求,編制完善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按照相關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各市、縣(區)政府應當每年統籌安排一定資金,用于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養老服務工作,按照“街道-社區”合理設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明確各級配建設施的具體規模及位置布點。自然資源部門應依據相關標準將依法批準的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專項規劃空間性內容銜接納入詳細規劃。
第七條?市、縣(區)自然資源部門或規劃審批部門提出新建居?。ㄐ。﹨^項目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根據公共服務設施、養老服務設施等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民政部門的配建、移交要求,按照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的標準,同步提出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指標。有關部門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步驟將規劃要求落實到位: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前,自然資源部門或規劃審批部門應當通知同級民政部門,就養老服務設施的配建規模、建設標準等提出建設條件意見,由自然資源部門或規劃審批部門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出讓公告,并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中明確約定產權歸屬、無償移交等內容。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得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或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取得《劃撥決定書》時,應當同時與縣級民政部門簽訂新建城鎮居?。ㄐ。﹨^養老設施配建移交協議,明確建設內容、建設標準、開(竣)工期限、產權歸屬、移交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開發建設單位編制新建居?。ㄐ。﹨^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同步落實規劃條件中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要求,并在規劃設計圖紙上標注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的具體位置和建筑面積。
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建設標準》《無障礙設計規范》》等標準規范設計。
1.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配建在便于老年人活動的地段,宜與社區衛生、文化、教育、體育健身、殘疾人康復等基本公共服務設施統籌規劃、集中或鄰近設置。
2.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安排在建筑的低層,并配建無障礙設施,以在建筑的一層、二層設置為宜,二層及以上的應設置無障礙電梯;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
3.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主要出入口前的道路設計應當便于人車分流的組織管理,并滿足消防、疏散及救護等要求。
4.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主要功能用房應當建設在日照充足、通風良好的位置,并滿足規定的日照標準要求。
5.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建筑外觀要具有可識別性,應在顯著處預留懸掛標識牌的位置,使用統一公共服務標識,不宜以委托運營服務機構的品牌標識替代。
第八條?新建居?。ㄐ。﹨^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實行聯合審查和聯合技術服務指導。市、縣(區)自然資源部門或規劃審批部門審定新建居?。ㄐ。﹨^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核實規劃設計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并通知民政部門參與并聯審查。民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老年人口現狀、養老服務需求以及設施運營管理需要對設施位置、功能用房、建筑層高、日照要求、交通條件等提出具體指導意見和審查意見,確保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符合養老服務設施配套要求。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新建居?。ㄐ。﹨^相關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調整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市、縣(區)自然資源部門或規劃審批部門應當通知民政部門參與變更審查。未經審查同意,開發建設單位不得變更。
第九條?本辦法施行前未按照要求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的新建居?。ㄐ。﹨^,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排查,分類實施整改。
(一)規劃條件已明確但規劃中未配建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調整規劃設計方案,將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納入規劃并完成后續建設移交程序。
(二)不具備調整規劃設計方案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統籌居?。ㄐ。﹨^內已規劃或者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建筑設施,調劑作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第三章 設施建設
第十條?已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的新建居?。ㄐ。﹨^,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施工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
(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方案實施,嚴格對照國家有關養老設施建筑標準規范,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設計文件應按規定送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因特殊情況確需修改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由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后,建設單位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變更設計內容如涉及調整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報批;涉及重大變更的,應將修改后的施工圖送原審查機構審查。
(二)新建居?。ㄐ。﹨^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實施,確保配建養老服務設施達到簡單裝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標準,墻體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門窗、廁所、水電氣暖、無障礙等設施齊全,達到安全使用條件。
(三)對分期開發的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應安排在首期建設,且不得拆分。對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安排在首期項目的,必須在住宅總規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完成。
(四)市、縣(區)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對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核實。未經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不得通過規劃核實,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五)竣工驗收階段,項目建設單位應將新建住宅小區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納入工程驗收范圍。聯合驗收牽頭部門應當通知民政部門參與聯合驗收。設施驗收不合格的,牽頭驗收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提出具體整改意見,在開發建設單位整改完成后再行組織驗收。對存在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緩建、縮建、停建、不建等問題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組織竣工聯合驗收。
(六)房地產測繪機構進行建筑面積預測、實測時,應當對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單獨列項、計算面積,其面積不計入分攤的共用建筑面積,在《房產測繪成果報告書》中標注“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字樣。自然資源部門在《不動產權證書》中標注“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字樣。
第十一條?未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新建居?。ㄐ。﹨^,在無法按照第九條規定整改的情況下,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多種方式,按照標準配置養老服務設施。
未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既有居?。ㄐ。﹨^,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多種方式,按照標準配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結合老舊小區改造,因地制宜對具備條件的,通過新建、改造等多種方式補齊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短板。
第四章 設施移交
第十二條??產權歸政府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居?。ㄐ。﹨^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及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無償移交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
新建住宅小區項目驗收合格后,開發建設單位應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項目監管協議》約定,向項目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移交手續,與民政部門簽訂《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移交協議書》(附件1)《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移交確認書》(附件2),并完成移交手續。新建居?。ㄐ。﹨^開發建設單位申請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予以注記。民政部門應持移交協議和不動產登記規定的其他材料,申請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的轉移登記。
第十三條?產權不歸政府的養老服務設施,在不變更產權關系的前提下,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于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個月內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縣級民政部門統一登記管理范圍;已建成但尚未納入民政部門統一登記管理范圍的,設施產權方應當在本辦法施行起1個月內納入民政部門統一登記管理范圍。
第十四條??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統一登記造冊,將接收的有關建設資料按照“一設施、一檔案”要求,建立專門檔案長期保存管理。
第五章 設施使用
第十五條?產權歸政府的養老服務設施,縣級民政部門可委托鄉鎮(街道)負責日常管理等工作;鼓勵通過公開競爭、委托等方式,無償或者低償委托專業養老服務組織運營,用于開展普惠性養老服務,優先保障轄區內特困、經濟困難、失能、高齡老人養老服務需求。
第十六條?產權不歸政府的養老服務設施,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日常指導和監督管理,確保用于開展養老服務。
第十七條?新建居?。ㄐ。﹨^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后1年內投入運營。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小區居民等應當支持配合養老服務設施的選址、建設與運營,不得阻擾養老服務設施的正常運營。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資金扶持和稅費減免政策。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運營和服務情況的監督管理,規范服務行為,提升服務質量。
第十九條?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依法規劃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居?。ㄐ。﹨^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工作的組織領導。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應根據職責和分工,加強配合和協調,及時監管查處不按規劃配建、配建不達標、不履行無償交付配建設施約定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一條?各設區市民政部門要會同自然資源、規劃審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每年聯合開展一次養老服務設施配建工作專項檢查。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建立年度定期報備制度,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設施配建、移交和運營情況報送設區市民政部門匯總后,抄送自治區民政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二條?各縣(市、區)自然資源部門或規劃審批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依職能審批審核規劃、建設等手續時,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造成應配備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缺失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第二十三條??開發建設單位在未按照規定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情況下將居?。ㄐ。﹨^建設項目交付使用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將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以及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無償移交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舊房改造小區、拆遷安置小區、經濟適用房小區等各類城鎮居住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各設區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民政廳、自然資源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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